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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人民调解主任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

整理:新范文   来源:互联网   收藏本页   保存本文

  

  同志们: 今天,市司法局在这里举办全市人民调解主任培训班。我认为这个班办的很及时也很有必要。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次培训使大家在实际的调解过程中较熟练的掌握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做到依法调解,从而把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关于如何提高大家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后面有专家给大家上课,我这里就不说了,我着重想就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谈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说到人民调解,这个在我们中国的历史就长了。在古代,老百姓为了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不是去打官司,而是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威望较高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这也就是我们人民调解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在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中,更是第一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在我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近年来,我们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打架斗殴、侵权赔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使许多激烈的冲突被化解在基层,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尽管如此,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是时常不被人理解,甚至有些我们自己的同志也对这项工作产生了怀疑,觉得现在都依法治国了,有什么矛盾纠纷就应该上法院、打官司,况且我们的工作要权没有权、要钱没有钱,就是靠陪陪笑脸、磨磨嘴皮子,忙了半天人家听不听还难说,是不是还有存在的必要。有这种想法其实很正常,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的确也反映了当前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 一、从维护群众利益来看,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一般民间纠纷有明显的优越性。大家都知道,一般民间纠纷在我们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之内,它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这两条不同的途径在对问题解决的结果上可能差别不大,但是过程却是天壤之别。先说司法审判,从立案到结案,少则十天半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还要花上一笔诉讼费用,再加上人跟在后面受累,最后,不管官司输赢,当事人双方都或多或少地结下怨恨。可以说,费时、费钱、费心。与司法审判相比,我们人民调解在这方面就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只要双方自愿,我们的调解员就可以立即开展工作,没有漫长的等待时间;其次,当事人双方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最后,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不伤感情。所以,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一般性的民间纠纷真是做到了“省时、省钱、省心”,确实是处处维护了他们的利益。 二、从我们民族传统来看,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一般民间纠纷有较高的认知度。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传统文化中的“息讼”、“和为贵”等观念在人民群众中深入人心。通过运用这些价值观念说服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一般民间纠纷,一直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有了纠纷,第一个想到的还是调解处理,在老百姓心里“打官司”总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再比如有些涉及到政府行为的纠纷,往往表现为人民群众要求的一定正当性与反映要求方式的违法性的混合。这种情况下,如果靠司法审判很难解决问题,靠行政命令更是不可能解决问题,但群众认可人民调解,通过不断地沟通,增进相互间的信任,往往把问题解决地很好。所以说,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我们的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潮流,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 三、从社会稳定大局来看,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一般民间纠纷有很强的现实性。当前,我们正处于深化改革的过渡时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引起在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许多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干扰我们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任务越来越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我市人民调解组织基本覆盖了全市各个镇、居委会、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这一完备的组织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不仅组织机构完整,而且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在去年的“创建平安金坛”验收中,我们的人民调解组织功不可没。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支八千多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他们直接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联系密切。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往往能做到防范在早期、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具体调解纠纷时,生活在熟人社会的人民调解员由于对双方均有一定亲和力,与矛盾纠纷双方比较熟悉,加之对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有极大的便利条件。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正因为有以上三个因素,所以我认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为了合法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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