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x次会议选举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XX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补选XX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x人;选举XX区出席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x名(含XX市推荐代表候选人xx人)。
补选的XX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补选XX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x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x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x名,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四条选举XX区出席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为xxx名至xxx名,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补选的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大会主席团提名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主席团应依法提交出席会议的代表酝酿讨论。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六条XX区出席X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主席团应全部提交出席会议的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代表候选人不限于XX区人大代表。
第七条代表10人以上联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内联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名。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必须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并说明推荐理由,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经联名的代表签字后,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方为有效。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不应超过应选名额;每一代表对同一候选人只能参加一次联名。
第八条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时,提名人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撤回提名;如果提名人坚持提名,大会主席团应将被提名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将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的情况向全体代表说明。
联名代表要求撤回提名的,须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大会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由代表本人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并由大会主席团印发各代表团。
第九条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条主席团和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总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补选XX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XX区出席X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分别进行大会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分别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遇最后一名候选人票数相等,可将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一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后,再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其中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候选人是回族的,应在选票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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