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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整理:新范文   来源:互联网   收藏本页   保存本文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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