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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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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
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
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  合同的内容要求    第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
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
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
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  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
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
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  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
的条
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  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  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  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  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
、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  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
方签字盖章。    □  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  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
财务总监核准;    (二)  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
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  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
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
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
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
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
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  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
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
理应
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
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
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
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
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
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
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
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  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
机构
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
,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
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
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
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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