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相关文章 | ||||||||||||||
|
近期本站推荐
![]() 读后感 |
·2008年大学毕业生IBM实习总结 ·公司2008年办公室工作计划 ·三国演义读后感1000字 ·朝花夕拾读后感 ·水浒传读后感1500字 ·读骆驼祥子有感 ·迎奥运手抄报 ·制作个人简历九大标准 ·如何使简历醒目 ·将个性品质特征融入你的简历 |
![]() 个人简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