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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概述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 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面试和心理素质测验,为了便于考生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全过程,把握面试和心理素质测验在公务员考试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公务员考试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地说,考试是指通过口试、笔试或现场作业等方式来测量和评价一个人的知识、能力、品德、性格等方面状况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因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与灵活性等优点,能够从不同角度对应试者的素质进行比较鉴别,进而客观地评价出应试者的优劣,从而在社会上得到极为广泛的运用。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便是其中一种形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竞争性的考试方法,从公务员系统之外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的手段和方法。它一般通过试卷、询问、实际操作检验、心理测验等方式来测量和评定报考公务员的知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性格及品德状况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的要求,然后得出一个综合评价的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决 定是否予以录用。 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公务员的一种特定的人才甄别方式。 (二)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一律公开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名,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而且有关报考条件、对象、范围、考试时间、地点、成绩及录用情况等都公之于众。 (三)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组织实施。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考试录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平性、客观性及规范性。 (四)考试是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初级公务员的必经程序和环节。只有考试合格且成绩优秀,方可录用。 就其实质来说,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它不仅是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条件,同时又广泛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成果。 因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法制性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 (二)实用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 (三)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定的。我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四)公开性 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务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目的是全面测试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职位所要求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研究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测试 这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础知识是对公务员任职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其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行政学、法律、公文写作与处理。其中政治又由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时事政治这五个部分组成。专业知识则主要是指从事具体的某一专业或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它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别。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对此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专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特点进行灵活设置。只有1992年中央国家机关补员联合招考,才设置了财务、文秘、人事、法律及档案管理五个专业的通用专业考试科目。 (二)能力测试 通过口试、笔试等方式来测试报考者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判断推理、言语理解、资料分析和数量关系等方面的能力。它实质上是对人的潜能的一种考查,因而具有相当的难度,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技能测试 主要是考查公务员报考者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学知识或智力的 运用能力、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群体适应等能力。 (四)心理素质测验 这项内容虽然还没有在所有的录用考试中得到普遍的应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方面的要求必然会日益强烈。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已从2000年开始采用。心理素质测评的目的是考查报考者的性情、意志、品质以及反应等心理素质是否符合一个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所必须达到的各项要求。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方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多种多样,但经常被采用的则是笔试法、口试法、模拟操作法以及心理素质测验法这四种形式。 (一)笔试法 笔试法是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文字解答试卷中预先拟好的试题,然后通过试卷评判来测试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测试方法。其特点是题量大、内容分布范围广、评分客观公正、考试的可信度也较高,因而经常被人们所采用。但是,笔试也有一些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于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很难测定,而且,考生有时还可以任意作答、猜测、作弊等不正当的手段都会对考试成绩产生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出考生掌握知识的程度。 笔试法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论文式笔试法,也叫主观性笔试法。这种测试法采用应试者依据题目写论文的形式进行答题,阐述自己对于某一问题的主张和见解。其优点在于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出应试者的文字水平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材料整理分析能 力等。但是,这种测试方法的命题内容的分布面较窄、选择程度较低,而且评分标准也不易统一,主观性较大,容易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另一类是短答式笔试法,也叫客观性笔试法。其做法是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填空、选择和判断等方式,用简明的文字或符号来回答很多问题。它具有试题量大、测试范围较宽、评分标准明确以及选择性强等特点,可以比较全面地检验考生对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能够确保试卷评分客观、公允。 不足之处在于过分强调机械记忆,不适用于深层次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查。 (二)口试法 口试法即指面试,是指考生以口述方式当面回答主考人所提出的问题。主考人通过对考生的观察以及考生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来考察应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思维的敏捷程度等多方面的情况。其优点是测试范围较广,内容丰富而灵活,形式也较直观,能够准确地了解考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与程度,以及应变、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 此外,它还可以对考生的性格、工作态度等做出评价。可是,它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主要是规模有限,不能大规模地进行考试,而且耗费时间较长,效率低下,主考人员在评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从而导致考试的可信度不高。此外,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使自己正常水平的发挥受到影响。 口试法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依据参试者的人数,可分为个别口试和集体口试两种,而按照问题的结构则可分为结构式口试与非结构式口试。后面的内容将会有所涉及,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模拟操作法 模拟操作法是指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主考人为考生设计一种模拟真实工作环境的情景,如起草公文、主持会议、发表演讲或进行实际调查等,让考生进行实际处理的演示。主考人通过对考生行为的观察来评判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领导组织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有关职位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模拟操作法将考试与实际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能够较为客观、科学地考查出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别适合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职位任职人员的选拔。只是其组织和设计工作较为复杂,费时费力,因而难以大规模进行。 (四)心理素质测验 心理素质测验是指通过科学的心理素质测评手段,对考生的智能、气质、性格、情感等个性特征进行测量。运用心理素质测评方法,可以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拟任工作所需具备的智力水平和人格素质,主要包括记忆力、反应速度、注意力以及逻辑推理能力等内容。个性倾向测试与能力倾向测试是常被采用的两种方法。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和部门尝试将心理素质测评方法运用到干部录用考试的面试中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以上四种方法,在本书中将主要涉及面试和心理素质测验。 四、国家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进取。 4.模范遵纪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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