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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高分必做200题(十三)_新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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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高分必做200题(十三)

整理:新范文 来源:互联网
  161.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法律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        )
A.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审判监督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C.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答案:ACD
解析:国家监督是有权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审判监督和立法监督。B为社会监督;C为行政监督;D为立法监督;A为审判监督。
162.法律关系有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之分,在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横向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
A.刑事审判中公诉人与被告人间的法律关系
B.某母公司与子公司达成原材料购销协议,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
C.在父亲对儿子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二人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D.甲公安局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葡萄酒,准备作为福利发放,因而在甲公安局与乙公司之间产生的买卖法律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刑事审判阶段中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平等的。
163.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哪些作用?(     )
A.法律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B.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的调整机制
C.法律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
D.法律保证科学技术顺利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答案:ACD
解析:考察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不符合题意,因其是科学技术对法律影响的体现。而题意是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164.在明清,参与“九卿圆审”的包括以下哪些官员?(        )
A.刑部尚书        B.户部侍郎        C.左都御使        D.御史大夫
答案:AC
解析: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督察院的左都御使、大理寺的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明朝开始把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故在明清无御史大夫一职。
165.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答案:BCD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清政府即告灭亡。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三、不定项选择题
166.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下列选项中的内容是2004年宪法修正内容的有(      )
A.规定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并将其界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B.规定乡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五年改为三年
C.规定国家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D.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答案:CD
解析:本次修宪的内容是今后一两年内的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本题中,A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并未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即使在当今的西方国家,也少有国家的宪法有这样的表述;另外,本次修宪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是从完善宪法第13条着手的,该条规定在宪法的第一章总纲里,所以并未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B项的修改内容不是本次修宪的内容,CD两项的内容是本次修宪增加的。
167.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A.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B.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
C.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D.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1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付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侯选人名单。《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参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由全国人大选出人员的罢免案。
168.下列有关我国选举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B.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D.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
答案:AC
解析:《选举法》第7条,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故A正确,BD错误。《选举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个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正确。
169.根据选举法,下列有关代表辞职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
A.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B.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市辖区、县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C.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D.乡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答案:AD
解析:选举法第49条,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170.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有联系,但不是同一概念,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
A.法律效力强调秩序,而法律实效则突出公平
B.法律具有统一的效力,而法律实施却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实效
C.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拘束力,法律实效表示法律的实际实施状况
D.法律效力着重讨论静止状态的法律的“应然”要求,法律实效则重点关注实施中的法律的“实然”结果
答案:BCD
解析:考察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不同。没有A项“法律效力强调秩序,而法律实效则突出公平”这样的说法。法律效力、法律实效与秩序和公平之间的联系不具可比性。
171.唐朝规定的“六杀”,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的有:(     )
A.谋杀                B.斗杀                C.戏杀                D.过失杀
答案:BCD
解析:唐朝把杀人罪分为六种,名曰“六杀”。谋杀(两人以上合谋杀人),此为故意犯罪。其他“五杀”分别是:斗杀(殴斗中出于义愤失手将人杀死)、戏杀(相互嬉闹,因行为不当造成一方死亡的行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误杀(由于种种原因杀人杀错了对象)、过失杀(因当事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172.有关曹魏《魏律》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B.由汉律的九篇增加为十二篇
C.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D.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答案:ABD
解析:《曹魏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共十八篇,故B不正确。把《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故D不正确。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故C正确,《晋律》首次以“准五服制罪”入律,故A不正确。
173.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
B.英国制定法的重要性不如判例法
C.制定法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
D.很多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答案:BCD
解析: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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