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宪政”
从声言为“宪政”并且具有典型的现代性特徵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存在过两种宪政设计模式:一是自由主义宪政设计模式,二是社会主义宪政设计模式。[1]这两种宪政设计模式的对峙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对峙,不仅仅只是历史己经显现而出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世界与社会主义世界的长达近50年的“冷战”。[2]而且也通过社会政治理论的系统阐述加以了自觉的对峙性叙述。[3]
尽管我们指出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设计与传统社会主义的宪政设计是两种对峙的宪政体系,但是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既然二者都认同一个“宪政”的现代政治理念,它们还是具有某些可以辨认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起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它们都共同承诺了宪政者的关系表述为“宪法是宪政表现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4]另一方面,它们都具有宪法的律法条文一致性,如都规范地表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进行设计,对国家机构进行规划等等。[5]再一方面,它们都将实施宪法的政治原则视为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从而将宪法与宪政关联起来作为社会政治秩序的保障条件。[6]
但是,这些一致性仅仅只具有表面上的意义。所谓表面意义,一方面是指它们的一致性经常只是停留在宪法文献的层面上,而落实到实际政治生活之后的情形就大为不同。尤其是传统社会主义宪政,通常只是文献意义上的宪政。除开一部宪法可以作为辨认它承诺宪政之外,实际的政治运行与宪法甚至都没有切实的关联。另一方面则是指它们的一致性经常只是表现在宪法的政治务虚问题上面,在宪法务实的层面上,两者的差异性显然大于一致性。比如两者都声称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基础上,但是,人民主权对于实际政治生活的制约则相当地不同,以至于显示为两种几乎完全不同的现代社会政治体系。比较这种一致性而言,两种宪政设计的差异性、对峙性,更为深层、也更为根本。这种深层与根本,一方面是基于两者在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全面对立来讲的。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两者在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全面对峙而言的。差异性与对峙性既显示在政治观念上,也显示在政治生活中。换言之,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与对峙性是结构性的,一致性则仅仅具有左5c能性意义。归纳起来,这种差异性与对峙性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认知:
第一,两种宪政设计在清b代意识形态上的表述是针锋相对的。这种对立表述就是为我们所熟悉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政”两种宪政理论体系。意识形态是现代政治体系自我正当化的观念体系。依托于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也就最足以显示那一政治体系的特质。自由主义的宪政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将人的天性自由与平等作为不可概夺的基本人权来对待,将生命、财产、(政治)自由作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起码支点,从而将观念形态的自由与制度形态的自由连接起来。依据这样的意识形态理念,它强调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以权力制约权力双向的限制权力的宪政原则。从而将政治体系“设计”为权利与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构,将国家与社会“设计”为可以相互制约的二元体系,将权力设计为可以相互制衡的政治存在──这三个方面分别为现代社会的人们解决限制权力的千古难题提供了思路:从第一方面来看,古来限制权力都依靠的是掌权者的道德自觉,只是在自由主义的宪政思路里,才有了权利与权力的对局结构,使得权力被有效限制起来。而不至于将掌权者的个人道德水准作为权力被制约的基础。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国家作为权力体系与社会作为自治体系之间,有一种限制国? 以谙扔牍睦缁嶙橹鹄吹亩灾嗡悸贰7]从而使得国家必须被限制在宪法之们活动,而社会就可以成为公民自主的空间。就此而言,宪法是作为制约国家、保护公民的法律,而不是限制公民、做大国家的律法。这样就从社会的一端防止了无政府的危险性,从国家的一端限制了它成为巨无霸。从第三个方面来看,自由主义宪政将权力分割为三个相互制约的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得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从而避免了权力独大的可能性。它对于权力的警惕性在历史上是空前的。社会主义宪政的意识形态建构儿乎完全相反。它认为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在财产权利的基础的,整个宪政的基础是有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上的全面剥削与专政。因此,自由主义宪政思路不仅完全不能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显得十分虚伪。杜会主义宪政思路就此建立在一种彻底批判自由主义宪政思路的基础之上。它拒绝自由主义宪政的任何基本假设、制度安排以及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建立起“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真实的宪政民主”政治意识形态论说。这种宪政论说,以人民主权为基本依据,以共产党的当政为绝对支柱,以共同富裕为基本追求目标。因此,关乎“人民”的论说,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论? 档幕9睾豕膊车牧斓嫉匚坏穆鬯党晌缁嶂饕逑苷墓丶侍狻W魑缁嶂饕逑苷鬯档睦砺刍〉穆砜怂贾饕宄晌斯乙馐缎翁N砜怂贾饕逭咚莆盏墓艺ㄒ簿捅宦壑の跃醯匚嗣穹竦牡赖赂呱姓叩恼āN迫λ⒌姆秩ㄖ坪獾淖杂芍饕逑苷馐缎翁鬯底匀痪拖缘玫退琢恕I缁嶂饕逑苷鬯邓允镜淖晕移谛恚匀槐茸杂芍饕逑苷鬯狄叩枚唷R舱蛭缁嶂饕逑苷鬯刀杂谥凑咦陨碇魅ǔ渎抛孕牛虼耍贫然乃悸肪驮诒痪芫小R陨缁嶂饕逭呋蚬膊饕逭叩牡赖赂呱凶魑С值纳缁嶂饕逑苷馐缎翁痛顺晌缁嶂饕逑苷睦砺壑е?/P>
第二,两种宪政在社会政治制度运作的整体结构上是对峙的。这种对峙既体现在两种宪政设计在社会政治目标上的巨大区别──良序社会与全能国家。也体现在两种宪政设计合法性依据的根本差异──公民之作为选民的实际选举与人民之作为政治运作的抽象原理。还体现于两种宪政在处理权力问题上的本质区别──限制权力与权力支配。并且两种宪政在社会政治控制手段上也完全不同──法治与党治。两种宪政在社会政治价值观上也处于对立状态──多元主义与一元主义。在国家与社会的运作结局上,两种宪政所追求的治理状态上相应也就具有不同的界限──遏制创新与促进创造。两种宪政在社会发展态势上的对应局面也就必然不同短期腾飞与持续发展。
从两种宪政设计的社会政治目标上看,自由主义宪政追求的是良序(good order society)社会。它对于社会政治秩序的设计不来源于政治领袖的个人愿望和某个政党的党化意志,而是来源于社会长期发展的“自然”积淀与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自愿。这种自愿,是因为他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而具有的。这种秩序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秩序,一种稳定的发展杜会所具有的为公民白觉自愿遵守的秩序。国家与社会的划界而治,权利与权力的双向制衡,法治与法制的双重保障,丰裕与安定的相互促进,为社会的优良秩序提供了可靠根基。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政所追求的是一种全能国家(totalmm state)形态。[8]它对于社会政治秩序的设计来源于政治领袖的愿望和执政党的意志。它诉诸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依靠群众运动来实现发展飞跃。由政党主导的国家在这种工程与飞跃中发挥全面的制约作用。国家的权力不受限制,并且国家发挥其作用也经常的不受限制。而人民群众的社会政治角色则是不被承认的,社会没有公民组织,只有对于国家而言的依附性的行业组织。社会政治秩序来自于国家有形无形的政治高压。显然,这与两种宪政对于它的活动主体的定位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主义宪政?
嗣裰魅ǖ恼卫砟钪鸾ハ侣涞绞导收紊钪械墓穸ㄎ簧希⒔徊阶滴裱【僬庋氖导收位疃械难∶窠巧S谑牵嗣裰魅ㄔ谏缁嶂饕逑苷抢锉淮砦樾摹⒊橄蟮恼渭细拍睿谧杂芍饕逑苷抢镌蜃魑导实恼位疃魈謇炊源9]这就决定了人民之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与作用在两种宪政体系中的巨大差异:在自由主义宪政中,人民是可以通过划分行业与区分地域等因素而组成公民组织的,他们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与限制是有组织力量来保障的,他们对于自己的权利的保护是有实际法理依据的,他们不至于处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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