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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整理:新范文   来源:互联网   收藏本页   保存本文
摘 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本文认为中央党校不属于《检察官法》中的高等院校,其本科文凭也不属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对青海检察机关干警学历结构的调查和统计,可以看出该省检察官的学历与《检察官法》的规定尚有一段距离。调查还揭示了当前检察机关对未达到检察官条件的现有检察人员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言。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法;续职培训;司法考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 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2、青海省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1.81%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33.74%
大专(法律专科)
**(**)
36.14%
专业证书
*
0.60%
高中、中专以下
**
27.71%
总计
***
100%
(表二)

3、八个州、市、分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4.95%
大专(法律专科)
***(***)
43.03%
专业证书
**
6.87%
高中、中专以下
***
25.15%
总计
***
100%
(表三)

4、四十三个县级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9.04%
大专(法律专科)
***(***)
42.10%
专业证书
***
9.14%
高中、中专以下
***
29.72%
总计
****
100%
(表四)

5、八个派出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4%
大专(法律专科)
**
58%
专业证书
*
7%
高中、中专以下
**
21%
总计
***
100%
(表五)

对以上统计表中一些情况的说明:
第一,统计表中所列数字,是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它包括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但两者要求不同:《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8条,法警只需达到高中学历,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只需达到大专学历即可。
第二,专业证书,是指1993年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教委联合发文针对当时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学历较低而开展的一种培训,历时2年,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专业证书,在检察系统内部视为相当于大专学历。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这种专业证书形式的文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检察官法》的要求。
第三,关于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另一种是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的基础上,又通过“专升本”,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科文凭。据了解,西部地区检察干警中持有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有不少干警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统计表中并未将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单独计算,但根据我们前面所述,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因此,统计表中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数字高于实际的学历结构数字。
(三)对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的分析
1、青海检察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根据(表一),青海检察干警中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两项合计为21.73%,由于统计是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合计在一起,如前所述,这两个系列的学历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青海检察官实际上的学历应低于21.73%。与此同时,在全国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接近30%。[3]两者相比,青海检察官队伍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比例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2、在青海三级检察院中,检察干警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结构呈阶梯状排列
即:省院为35.55%,州、市、分院为24.95%;县级院为19.04%;派出院为14%。这一情况与全国情况基本相符,反过来也说明需要提高学历的检察官主要是在基层院。
3、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及格率低于全国水平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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