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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研 究

整理:新范文   来源:互联网   收藏本页   保存本文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多少刑量的体系。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必然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接受刑罚的惩罚。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条文一般包括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则是罪犯应受的刑种和刑度。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中除个别条款具有“…….,为…罪。”表述外,绝大多数条文基本上没有规定出具体的罪名。罪名是对罪状的简化、概括、抽象,但又能恰当好处的表明行为的基本情况。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必定是对罪状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故而,罪名中就无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是刑罚的动用是根据犯罪行为实现的。并且在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那么,罪名的确定就意味着法定刑选择范围的确定。虽然我国新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但是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这样就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罪名提供了现实的规定,也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权威的资料对象。

一、 罪名简释

罪名,顾名思义,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称,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具有表意的作用。对某种犯罪规定罪名并不能凭空臆造,它应该具备特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罪状。罪名的确定是建立在罪状的基础上的。罪状是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因此,罪状相对而言是具体的,详明的,也就是直观的。罪名则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来提炼罪状,尽可能的简练但不失准确性。它不是直观化的,容易使我们望文生义。由此可见,罪名实际上就是简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状。在内容上,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终归结点仍然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罪名和罪状没有本质的区别。由此推断,从罪名的文字组成上,我们就能确定这种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特征。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从文字上我们即可知道,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为“挪用”,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对象。前者是公款,后者则是资金。因此在法律上尤其在刑法中区分公款和资金的属性就能区别两种犯罪的客体性质。与对象对应的关系面是行为人,作为他的对象的公款和资金的法律属性中就包含着这种关系。对于一个非公务人员非法动用的国家所有的货币 ,就没有公款的法律属性,同样,对于一个本公司职工非法占用的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货币,也没有资金的法律属性。如果罪名和罪状之间不存在着这样的关系,那么罪名就没有了区分功能。简单的从罪状到罪名的过程不是全部,关键还在于从罪名回归罪状。
如前所述,罪名和罪状在本质内容上没有差别,都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概括或描述。只是罪名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概括比罪状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更简练。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定义中可知,犯罪构成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它是从整体上来讲的,而犯罪构成要件是从个体上来讲的,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素和条件。罪名就是对这些要件的排列组合——抽取最能够表明具体犯罪的行为特征的要件进行逻辑上的文字组合。由于犯罪构成在总体上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一般上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在具体上,各罪又可能具有其他具体的要件,如时间、手段、地点、特定对象等。因此,在罪名的确定上,原则上各个要件都有成为罪名成分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这是不现实的。同时,罪名本身也呈现出层次性,因为在哪个层次上选择要件直接决定着罪名的类。类罪名、种罪名以及具体罪名的分类就是这种情况。基于这些原因,罪名在文字结构上就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也正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地方。
根据犯罪客体层次的不同,可以将罪名分为类罪名、种罪名和具体罪名。犯罪客体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名称,它是对同类客体而言的,也就说犯罪侵害的客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属于同一范围的。我国刑法按此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为(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罪名是各个具体犯罪的名称,犯罪侵害具体的直接客体就属于具体犯罪的范畴。刑法分则的每一条文至少可以确定出一个具体的罪名,有的还有好几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了410余个具体罪名。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种罪名是介于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有设了好几节,概括出好几个种罪名。就客体而言,种罪名中体现的客体不能认为是直接客体,而类似于同类客体,但范围又小于法定的同类客体。 鉴于此,为了容易区分,就暂用“种客体”界定(理论上它仍旧是同类客体)。按照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依此确定的罪名分为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概括罪名。确定这样的罪名是在具体的范围内选择罪名成分的,因此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对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这一点尤其表现在选择罪名上,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行为不同可以分解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还有就是根据对象加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种罪名。与此相比,单一罪名则显得简单,唯一的行为或者唯一的对象,可以说它是绝对确定的。而概括罪名则是,虽然在表现上具有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实质仍旧是一种概括的行为。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可见,这种分类法具有实践的特点,即具体案件具体适用。将罪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目的不仅仅在于分类本身,更主要的是分类可以使我们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质,从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实践。


二、罪名的结构分析

罪名的结构分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谈及文字就不得不说词性与语法。因此这里的分析就是语词分析。一般而言,在语言上,我们把不同的词语的常见词性归纳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但词性可能具有不固定性,即是说某词语的词性可能有好几种,在不同的场合,其词性是不一样的。因此确定词性就应该根据具体的语境。由于词性一般地影响着该词的意思,所以判断一词的词性就很有必要。语法是句子的构成结构,它是正确理解句子的基本前提。一般我们将句子中的成分区分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状语、定语等。对于词语而言,句子就是词语的具体语境,确定该词的词性就必须明确它在该句中的位子或者作用。反过来讲,某词的词性确定也就能判断出该词在句子中可能成分。因为词性一般与词语在句子中的成分对应,如名词一般作主语或宾语,动词一般作谓语,形容词一般作定语,副词、介词和名词组合一般作补语或状语。一个经典的句子包括主、谓、宾。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说明、解释它们。当然这是就单句而言,然而由于复句是由多个单句组成的,因此实际上具有等同的效果。罪名相对简单,有的是某个词语,有的是词组,有的则是残缺的句 子,因此分析罪名的结构,运用一般的语词分析方法就足够矣。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所有罪名中,在词性上,动词的使用将近100%,名词的使用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种词性也占相当的比例;在语法上,谓语将近100%,宾语80%以上,主语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很明显,在罪名的确定上,使用动词和名词(绝大多数是宾语)是绝对的。相应地,谓语和宾语自然就多。这或许是因为犯罪首先是种行为,而行为的最好文字表述就是使用动词;其次,犯罪是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具有指向,作为宾语的名词最能体现这一点;再次,罪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体现犯罪的时间、手段、地点等等。下面就以语法为主,词性为辅将罪名的结构分为如下几类:
1、动(谓)宾结构。即只有动词和作为宾语的名词组成的形式。这类结构在所有的罪名中是最多见的。新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罪中就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七大类属于这类结构。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种罪名绝大多数亦是这种结构。如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410余个具体罪名中那就更多了。
这种结构按照动词(谓语)和宾语的个数不同,还可以分成若干小类。(1)、单谓语单宾语结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走私假币罪等等;(2)、单谓语多宾语结构:劫持船只、汽车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3)多谓语单宾语结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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