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要改善金融机构的市场环境,显然和要改善企业的法制环境紧密联系。金融环境有它独特的法律的一套制度,企业的法制环境应该说是它的基础。我们承认,如果一个企业的法制环境得到了完善,一个金融机构相应的法制环境也必然完善。所以这两者虽然不是同日而语,不是完全一样的东西,但是二者之间有紧密的关系。作为企业的法制环境,当然也包括金融企业的法律环境。
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主要应该指四个方面的法律环境。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二是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三是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环境;四是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环境。这四个法律环境也可以叫做四个法律机制。在市场经济下,这四个法律机制目前的状况如何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哪些比以前好了,还有哪些欠缺呢?我认为从市场准入的机制看,市场准入应该大大放松条件,能够使设立各种企业、公司更具有宽松的环境。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够进入市场,主要要有四个条件:1、责任机制的放宽,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2、设立门槛要降低。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像日本《公司法》最近又要修改,要抛弃大陆法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甚至要学习美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世界各国都在竞相降低设立公司企业的门槛。3、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所以在世界的公司法也大大加强了一些任意性规范的规定,允许章程里边按照自己去做一些。4、税负方面的机制。有一些国家税负很重,或者对设立公司的经济负担来说比较高,人们也不愿意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公司。这点从现在公司法的修改看,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刚刚通过的公司法的修改,对我们这方面的法制环境满足了不少这方面的要求。
我们的公司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只有3万块钱,股份公司降到500万块钱,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没有转投资的限制,投资出资的形态也多样化了。不仅规定了这样,特别是对金融企业,作为一般的企业也好,这次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大大放宽条件,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的变化。原来不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从1千万降到了500万,而且请大家注意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人可以是2到200人。这样,发起设立一个股份公司可以有200人,注册资本由发起人全部交足也只有500万。而且我们又把发起设立的模式,把原来需要经过省部级的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掉了。如果我们搞一个不上市的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无论从批准手续、注册资本额、发起人人数来看,都比原来大大放宽。这也符合国际上只要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该更自由地设立,不要一些审批的条件,除了行业需要审批之外,对股份公司并没有特别的要求,除非向社会公众募集。现在我们虽然在这方面放宽了条件,但是我们在税负方面仍然有问题。我们的企业比起外商投资,有一些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甚至比美国有些国家吸收外商投资的税负还要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企业自身设立的条件也许会随着公司法的修改,金融企业的设立条件会放宽。但是如果我们一般的公司和企业设立的条件放宽,也会对我们金融企业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
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我们应当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在国际交往中、国内交易行为过程中,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准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这个宽松的环境随着我们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应该确立这个原则。法律禁止从目前来看,任何国家在法律禁止的问题上,特别强调竞争法的规范。也可能说竞争法的规范是市场交易规范里,规定了哪些是禁止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很快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需要完善的。
这部分法律对银行业、金融业是非常重要的。我在不久前参加银监会召开的会议上,我以消协副会长的身份谈了一个问题,就是现在银行卡收手续费的问题。手续费的收取现在竞相降价,对市场、对消费者是好的,我比你的价格更低有什么不好,所以在竞争性的行业里定价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能不能在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现在改制了,在他们之间我们确定一个统一的价格呢?就要看有没有违反垄断法将来所提的,在市场占有支配份额的,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的费用,有没有垄断性的协议,如果构成垄断协议也属于禁止性的行为。所以哪些行为属于违了反不正当法竞争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我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随着竞争法的完善,我们的一些商品、服务都是在这个框架范围内来完善。
第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
对金融企业来说尤其重要。一般的企业有风险防范,金融企业更需要风险防范。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新的公司法通过。我们可以看到设立公司门槛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条件也都放宽了。在某种意义上说,对投资者是一个喜讯,投资者可以比较低的投资来设立公司,但是和与这些公司打交道的一方,尤其是作为银行一方面,要看到风险加大了。如果原来允许在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现在只有3万,原来是1000万,现在只有500万,出资的形态也变化了。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司制度的准入放宽了,但是和他打交道的风险加大了。为什么我们的公司法修改,明明公司是以资本作为信用,我们却要放宽公司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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